2016年1月24日

納稅人的最大權利

天氣寒。看新聞,心更寒。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對記者說,民主派議員收公帑,應該盡責任工作,不應該拉布浪費公帑。原來政府這麼關心收公帑的人的工作態度,這還真是新聞。教育局長吳克儉有公聽會不開,飛去日本看紅葉,這樣的工作態度,點計?劉皇發議員因病超過3個月沒去過立法會開會,按例應該辭職,卻繼續領公帑,點計?今早政府又再整蠱傳媒,凌晨2點出稿講李波案,點計?甚至林鄭,自己都承認不知道版權條例內容,卻叫立法會通過條例,點計?與其由林鄭當自己是納稅人代表,出來批評誰人誰人浪費公帑,不如直接由納稅人公投,看看大家想炒民主派議員多,還是炒吳克儉、劉江華、黎棟國、李國章、羅范椒芬之流多?

事實上,投票選政府,本身就應該是納稅人的最大權利,當年美國脫離英國獨立,最多人講的口號就是「無代表不納稅」(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)。事緣當年英國本國不斷向美州的殖民地國加稅,美州人走去查文件,發現英國大憲章和權利法案都寫明,政府徵稅必須得到大眾/國會同意,那英國政府沒有諮詢問美州人就徵稅,英國國會又沒有美州代表,即是違法啦!所以要麼給美州人政治權利,要麼就不徵稅,兩樣都不肯,就唯有起來反抗這個違法的英國政府了。

現在香港很多人愛當納稅人代表,不論是民主派議員拉布,大學生罷課,法庭審理司法覆核,都以「我們納稅人」開頭批評他們浪費公帑。但這些自認納稅人代表的人,對於廢柴官員橫行、大白象工程超支、政府花大錢做些報告和諮詢就當推行了政策,卻從來不會批評,即使社會上明顯民怨沸騰。都是那句啦,讓大家投個票,就清楚納稅人們到底是怎麼想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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